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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银行新兴能源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原文(2014年修订)
日期:2015-01-13   [复制链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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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信贷准入标准

(一) 项目准入标准

1、核电项目

(1)符合国家核电安全发展规划要求、核辐射和核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标准。

(2)机组符合三代安全标准。

2、风电项目

(1)项目有权部门核准同意。

(2)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,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。

(3)项目控股股东具有2年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经验,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,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。

(4)原则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(含)以上,其中风电上网电价高于0.6元/千瓦时的地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1800小时(含)以上,海上风电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(含)以上。

(5)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。

对于近两年所在区域风电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2000小时(含)以上或是能够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项目,控股股东要求可酌情放宽。

3、太阳能发电项目

(1)项目控股股东应具有光伏电站运营经验,原则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,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。

(2)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(无法落实股东担保的,应待项目建成后落实电费收费权质押)

(3)项目总装机量1万千瓦(含)以上,其中青海、新疆、甘肃、宁夏等省区项目总装机容量0.91万千瓦(含)以上.

(4)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区年日光照射时间不低于2500小时。

(5)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。

(6)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。

对于工程单位造价低于1万元/千瓦或能够提供有效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的项目,控股股东要求可适当放宽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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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:刘殿宝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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